重慶合同糾紛律師費多少錢

案件受理費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要成本之一。而對于解除合同之訴、確認合同效力之訴、繼續履行合同之訴三種特殊的合同糾紛,不同法院對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認識不一,導致當事人支付的費用差距懸殊。
本文檢索了重慶、北京、廣東等地的相關規則和裁判文書,整理了前述三種特殊合同糾紛的案件受理費計算方法。
1. 解除合同之訴的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
(1)當事人僅訴請解除合同的
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① 按非財產案件收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8項網民意見建議的回復意見》第五條規定,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僅請求解除合同的,按非財產案件收費。
② 按財產案件收費,且以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
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合同糾紛級別管轄及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合同糾紛以訴訟請求標的額為依據收取案件受理費。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僅為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訴訟請求標的額,據以收取案件受理費。
(2)既訴請解除合同,又提出其他財產性訴訟請求的
合同糾紛中,當事人訴請解除合同的同時,通常亦會提出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既有財產性訴訟請求,又有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標準交納訴訟費”。但存在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時,案件受理費該以何種“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為依據,實務中通常有以下兩種做法:
① 以每個財產性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相加得出的總額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有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合并計算交納訴訟費”,即將當事人提出的財產性訴訟請求中涉及的金額相加,然后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確定案件受理費。
故認定“解除合同”系“財產性訴訟請求”的,通常將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該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然后將合同標的總額與其他財產性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相加,作為計費依據:
@陽春市人民法院“陽江市陽春山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龍敏陽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2016)粵1781民初2521號】
“陽春山逸房地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解除陽春山逸房地產公司與龍敏陽雙方于2014年7月24日簽訂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4071329);二、龍敏陽支付違約金28450元給陽春山逸房地產公司;三、龍敏陽退還已由陽春山逸房地產公司代支付的各項稅費共32372.26元給陽春山逸房地產公司;四、本案訴訟費用由龍敏陽負擔。
“經審理查明:該《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載明-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該商品房屬預售,按套出售,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6445.62元,總金額捌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12542.59元,由被告龍敏陽負擔。”
而認定“解除合同”系“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則將財產性訴訟請求中涉及的金額相加,作為計費依據。
例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同時有其它財產內容訴訟請求的,以其它訴訟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按財產案件收費。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納標準一覽表》亦規定:“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以此計算案件受理費。”
類案中也有案例持此種觀點: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北京鴻坤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寶華堂中醫醫院(普通合伙)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18)京0115民初517號】
“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鴻坤偉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解除原、被告雙方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2. 寶華堂醫院立即騰退租賃房屋,并將房屋恢復原狀(即寶華堂醫院將自己裝修部分拆除);3. 寶華堂醫院支付鴻坤偉業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租金271911.98元、物業費177109.2元、電費53442元及水費45元,合計502508.18元;4. 寶華堂醫院支付鴻坤偉業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至實際騰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按照每月137965.19元計算;5. 寶華堂醫院支付鴻坤偉業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7年9月1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逾期租金款項每日0.1%的標準計算);6. 本案訴訟費用由寶華堂醫院承擔。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四千四百一十三元,由北京鴻坤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一千零四十三元(已交納),由北京寶華堂中醫醫院(普通合伙)負擔三千三百七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王亮與李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18)滬0115民初75413號】
“王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于本案起訴之日解除;2. 判令被告立即騰空并返還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夏櫟路233弄5號202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3. 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租金暫計人民幣2,200元,最后金額計算至租賃合同解除之日止;4. 判令被告支付自租賃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搬離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參照租賃合同的標準);5. 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600元,此項費用從租賃保證金中直接扣除;6. 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李凱負擔。”
② 選取財產性訴訟請求中涉及的最高的一項金額作為依據
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合同糾紛級別管轄及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僅為解除合同的,應以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訴訟請求標的額,據以收取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在請求解除合同的同時,又提出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其他訴訟請求的,應按照訴訟請求標的額較高的一項收取案件受理費。
故認定“解除合同”系“財產性訴訟請求”的,通常將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該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并將合同標的總額與其他財產性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對比,從中選取最高的一項作為計費依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醫院與中國環球租賃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7)京0108民初49168號】
“武警總醫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確認雙方當事人于2011年1月19日簽訂的《或有租金收取(射波刀手術平臺)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于2011年1月19日簽訂的《融資租賃(或有租金收取)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以及于2011年12月3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于2016年9月14日解除。2. 環球租賃公司承擔涉案合同用房公用部分及射波刀專用部分裝修費用的50%,暫定數額為500萬元,具體數額待審計結果確定。3. 本案訴訟費由環球租賃公司負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月19日,環球租賃公司(甲方)與武警總醫院(乙方)簽訂《合同書》及《補充協議》。《合同書》主要內容為:第二條合同設備和場地:甲方根據乙方的選擇全額出資采購立體定位射波手術平臺一臺及附屬設備并提供給乙方為腫瘤及非腫瘤患者提供高精度放射外科治療,價款總計6300萬元。
“判決如下:-本訴案件受理費356800元,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擔。”
而認定“解除合同”系“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則選取財產性訴訟請求中涉及的最高的一項金額為計費依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衛灤朝與趙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18)京0113民初9781號】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慶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衛灤朝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趙剛協助原告衛灤朝辦理涉訴房屋網簽合同解除手續,確認雙方簽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濟成交版)》及《補充協議》于2018年4月1日解除;2.被告趙剛向原告衛灤朝支付違約金71萬元,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18萬元,以上共計189萬元;3.被告趙剛賠償原告中介費3萬元;4.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一萬零九百零五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衛灤朝負擔五千八百零五元,由被告趙剛負擔五千一百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何德勇與誠銘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8)渝0107民初3495號】
“原告何德勇與被告誠銘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伍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誠銘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依法由審判員黃學忠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重慶精誠醫院有限公司合作協議書》;(二)被告返還原告精誠醫院56%的股權;(三)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325.9萬元的違約金(其中6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7年11月1日起計算至股權返還之日止,20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7年12月1日起計算至股權返還之日止,35.9萬元的違約金從2017年12月1日起計算至股權返還之日止);(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原、被告與第三人簽訂《重慶精誠醫院有限公司合作協議書》,主要約定:-(三)經原、被告共同通過評估后確認,精誠醫院資產評估總值為人民幣1900萬元,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064萬元,收購精誠醫院56%股權,原告認可并接受。
“判決如下:-本訴案件受理費85640元,減半收取42820元,由原告何德勇負擔。”
2. 確認合同效力之訴的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
(1)當事人僅訴請確認合同效力的
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① 按非財產案件收費
例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僅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按照非財產案件收費。類案中亦有案例持此種觀點: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孫耀發與于洪甫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2018)津0111民初1082號】
“原告孫耀發訴被告于洪甫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石美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耀發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確認原告、被告于1999年4月10日簽訂的《買房協議書》有效;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均系天津市西青區精武鎮小南河村的村民,原、被告于1999年4月10日簽訂了《買房協議書》,原告依約支付了購房款10000元,被告收取該款后將訴爭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交給原告,后原告在訴爭房屋內居住至今。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40元,全部由被告于洪甫負擔。”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錢乾紅許樹權與劉華康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2018)渝0102民初1630號】
“原告許樹權、錢乾紅與被告劉華康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樹權、錢乾紅請求確認原、被告在2008年7月約定由原告回購位于涪陵區XXX組X幢XX號門面的協議有效。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許樹權、錢乾紅負擔。”
② 按財產案件收費,且以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
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合同糾紛級別管轄及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僅為確認合同效力的,應以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訴訟請求標的額,據以收取案件受理費。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納標準一覽表》亦規定,對于合同效力確認之訴的案件,起訴時沒有其他訴請的,按合同所涉及的財產內容收取案件受理費。
類案中也有案例持此種觀點: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劉洪偉與北京市豐臺區花鄉郭公莊村村民委員會等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2019)京0106民初1791號】
“原告劉洪偉與被告北京政華恒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華恒信公司)、被告北京市豐臺區花鄉郭公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郭公莊村委會)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洪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告與二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關于‘本次拆遷96平方米購樓款,入住時按5000元平方米,由被拆遷人據實支付’的內容有效;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4250元,由被告北京政華恒信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市豐臺區花鄉郭公莊村村民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陳松基與廣州泓輝盈泰投資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2018)粵0114民初4959號】
“原告陳松基與被告廣州泓輝盈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輝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松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確認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8月7日簽訂的《泓輝·銀座商鋪租賃和場地使用合同》合法有效;2. 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7日,陳松基(乙方)與泓輝公司(甲方)簽訂《泓輝·銀座商鋪租賃和場地使用合同》,約定:-三、本合同期內乙方應向甲方繳納的商鋪和場地綜合使用費3700000元。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18200元,由原告陳松基承擔9100元,被告廣州泓輝盈泰投資有限公司承擔9100元。”
(2)既訴請確認合同效力,又提出其他財產性訴訟請求的
① 按財產案件收費,且以每個財產性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相加得出的總額為依據
認定“確認合同效力”系“財產性訴訟請求”的,通常將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該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然后將合同標的總額與其他財產性他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相加,作為計費依據。
例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納標準一覽表》規定,對于合同效力確認之訴的案件,起訴時沒有其他訴請的,按合同所涉及的財產內容收取案件受理費;還有其他訴請的,按所涉財產的價額或金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費。
而認定“確認合同效力”系“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僅將財產性訴訟請求中涉及的金額相加,作為計費依據: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姜林濤與穆啟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8)京0111民初10172號】
“原告姜林濤與被告穆啟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林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2017年4月25日簽訂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區大石窩鎮北尚樂村尚樂城X號樓X單元X室《購房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30萬元人民幣。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2900元(已交納),由原告姜林濤負擔1450元,被告穆啟海負擔1450元。”
② 按財產案件收費,且選取財產性訴訟請求中涉及的最高的一項金額作為依據
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合同糾紛級別管轄及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同時,又提出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其他訴訟請求的,應按照訴訟請求標的額較高的一項確定級別管轄并收取案件受理費。
3. 繼續履行合同之訴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
(1)當事人僅訴請繼續履行合同的
該種情形下,通常按財產案件收費:請求全部履行的,以合同標的總額為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請求部分履行的,以請求履行的部分金額作為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
例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納標準一覽表》規定,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以此計算案件受理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合同糾紛級別管轄及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僅為繼續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標的總額作為訴訟請求標的額,據以收取案件受理費。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的,應以訴訟請求涉及的合同標的額作為訴訟請求標的額,據以收取案件受理費。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以請求繼續履行部分金額加上其他訴訟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并據以確定收費。
類案中也有案例持此種觀點: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張鵬與北京紫竹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17)京0108民初5027號】
“張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紫竹花園房地產公司協助我辦理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本院查明:......2000年10月27日,張鵬與紫竹房地產公司簽訂《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合同中約定張鵬購買紫竹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積232.46平方米,每建筑平方米10432.17元。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26200元,由原告張鵬負擔,已交納13100元,余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2)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又提出其他財產性訴訟請求的
通常將“繼續履行合同”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與其他財產性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相加,作為計費依據: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何雅妮、楊有亮與北京美城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17)京0111民初5393號】
“原告楊有亮、何雅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北京市房山區X鎮X苑X號樓X層X單元X房屋交付給二原告(合同總金額為420萬元);2. 協助二原告辦理北京市房山區X鎮X苑X號樓X層X單元X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直至將該房屋登記在二原告名下;3.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遲延辦理過戶手續的違約金(以42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過戶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截止到2016年11月29日,違約金為84000元);4.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因遲延交房給二原告造成的租金損失(按每月租金1800元計算,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家具損失500元;5.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3萬元由被告承擔。
“判決如下:-本訴案件受理費二萬零六百五十六元,由被告北京美城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負擔二萬零三百二十六元,由原告楊有亮、何雅妮負擔三百三十元。”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周小晴與王榮枝、張鋒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17)渝0106民初15026號】
“原告周小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就坐落于沙坪壩區X路X號X號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清償抵押貸款,并協助原告完成過戶;2. 請求判令被告合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2款向原告支付未按約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違約金,按每天萬分之十計算(截止至起訴時已產生45540元);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23日,案外人劉洪金以被告張鋒(甲方、出賣人)的名義與原告周小晴(乙方、購買方)及居間人重慶優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約定甲方將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西永組團X團X地塊X幢X號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售價總額為195000元,建筑面積為33.07平方米。
“判決如下:-案件受理費490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鋒、王榮枝負擔,此款限被告張鋒、王榮枝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周小晴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