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立遺囑范文怎么寫
立囑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遺囑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1、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及其它)。我遺留給_______的財產,屬于個人所有。
2、本遺囑委托(年齡:_______性別:_______民族:_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為執行人。
3、本遺囑只能歸屬繼承人_______,與其他任何人_______無關(包括遺囑人的父母)。
4、本遺囑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執,一份由委托執行人保存。
立遺囑人:(簽名)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夫妻一方立遺囑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立遺囑是無效的。
夫妻共同遺囑是一種特殊的遺囑形態,我國《民法典》上都未對其作明確規定。
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并且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民法典》關于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三、夫妻共同遺囑如何訂立
夫妻設立了共同遺囑以后,并不意味著該遺囑就會得到執行,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
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為遺囑并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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