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互立遺囑怎么寫
立遺囑人:
姓名:
國籍:
出生日期:
證件號碼:
立遺囑人:
姓名:
國籍:
出生日期:
證件號碼:
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決定將夫妻共同財產及死后事宜作以下安排:
1、夫妻共有的一套__________平米房產,位于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號____號樓____單元____室,在夫妻均去世時,由長子繼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則該房產屬于先去世一方的份額由后去世一方繼承;待夫妻雙方都去世時,再由長子(姓名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繼承該房產(或剩余份額)。
2、夫妻共有存款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由長女(姓名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繼承,__________元由次子(姓名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繼承;若夫妻一方先去世,則先去世一方的存款份額由后去世一方繼承;待夫妻雙方都去世時,得依第一款執行。
3、夫妻雙方生前可協商或以實際行為變更或解除本遺囑;若協商不成,一方可在本人財產份額范圍內進行處分,另一方無權干涉:若一方死后,后去世一方可在其財產份額范圍內變更、解除本遺囑,超出其財產份額的無權處分。
4、變更、解除或撤消本遺囑的情形: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
(2)指定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或謀害、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謀害、虐待、遺棄其他繼承人的;
(3)指定繼承人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5、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繼承及受贈等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可另立遺囑處分。
6、繼承人應盡到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并妥善處理被繼承人的死后事宜。
7、上述財產屬于我們二人的合法共同財產,上述分配主張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遺囑是在我們神志清醒時自愿所立,其他人不得有異議。其他未盡事宜由夫妻雙方協商增補。
8、本遺囑一式*份,并于公證后生效。
立遺囑人: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遺囑人: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我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三、沒有留下遺囑死后財產怎么分配
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應當由民法典中規定的繼承人來進行順位繼承。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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