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證明用本人去嗎
1、當事人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親自到場。
2、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軍人要交軍人身份證件)。
3、婚姻狀況為離婚或喪偶的當事人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的,應當同時提交有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戶口簿中婚姻狀況應為離異或喪偶,未改的請先到戶所在派出所更改)。
4、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當事人婚姻狀況應當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和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目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委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5、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
二、婚姻關系終止的形式有哪幾種
1、配偶死亡。
婚姻關系具有嚴格的身份屬性,作為婚姻關系的一方主體死亡時,這種關系自然不復存在。這里所說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并依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如果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夫妻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核準并發給離婚證,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依法終止。
3、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夫妻雙方不能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或者夫妻雙方不愿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終止婚姻關系,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終止婚姻關系。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依法終止。
三、準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的區別
1、二者的基本性質不同。
準婚姻關系的性質是亞婚姻的事實狀態,不是婚姻形式。而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
2、二者的當事人合意的內容不同。
準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不具有結為夫妻的合意。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結婚的合意,彼此愿意永久地成為夫妻,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
3、二者對外公示的內容不同。
準婚姻關系是公開的兩性結合關系,僅僅是異性的同居者。而事實婚姻對外的公示內容是雙方結為配偶,而不是一般的兩性同居,因此具有原則的區別。
4、二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準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事實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發生配偶的權利義務關系。
5、二者的財產關系內容不同。
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在財產上究竟采用何種體制,在于他們之間的合意,而事實婚姻的財產制適用關于婚姻財產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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