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法院無法通知其到庭參加離婚訴訟,那么法院首先會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期間中止離婚訴訟的進行。待公告期滿后,被告人仍不出現,法院會根據現有的證據進行缺席判決,但是離婚案件是涉及人身關系的,強調雙方必須到場且知情,因此大部分法院會選擇中止訴訟。如果經法院的通知,被告人不愿出庭參與離婚訴訟,也不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那么,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一般的處理辦法是根據原告的訴求進行審判,此時則極大可能直接判離。
二、起訴離婚的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案件的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夫妻雙方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如果被告一直不出庭,考慮是否失蹤,如果失蹤可以根據規定立案處理,如果不是失蹤而是拒不出庭,法院一般會以缺席判決,如果對第一次判決不滿意,可以再重新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