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有哪些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民法典中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是(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由此可見,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幾種,符合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二、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么
對于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后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愿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確認婚姻無效的注意事項
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無論確認為婚姻無效,或是駁回原告請求確認婚姻有效,都應以判決的方式而不應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法律規定的有關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強制性的規范,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定。
2、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均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
3、人民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時,應同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一并處理,與確認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財產等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判決的方式,也可采用調解的方式。
4、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屬于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確認其婚姻無效,并在判決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問題,因而,即使有請求權人并未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也應當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取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幾種,符合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應該采取特別程序,不應該進行調解,而是直接做出判決。以上便是承業律師編輯為您整理的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有哪些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