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
除斥期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后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三、破產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什么
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于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人利益的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于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后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于全體債權人的行為歸于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同,除斥期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如果您還需要其他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咨詢承業律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