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電方的違約責任有哪些?在什么情況下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179條及有關法規規定,供用電合同中供電方的違約責任有:
1、未按合同的約定向用戶供電的,應向用戶償付違約金;
2、供電方無正當理由限電而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供電電壓超過規定的變動幅度或供電頻率超過規定的允許偏差,供電方應按用電方所用電力電價的20%予以賠償;
4、因供電方運作、操作事故造成停電的,應按用戶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電費的5倍給予賠償;
5、供電方應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收取電費,不得自行提價;
6、供電方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低壓線路,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的責任。
依本法總則及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斷電,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災難;
2、由于第三方的責任;
3、由于用電方自己發生事故而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