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特許經營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行為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知識產權的授予使用、特許人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和持續指導能力、被特許人在統一模式下經營并向特許人交納費用。
二、商業特許經營有哪些特征
在商業特許經營這個關系當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準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一般而言,特許經營有如下特征:
1、特許人必須是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
2、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具有契約關系,即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系。商業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為,雙方的關系是依賴于特許經營合同而存在及維系的。
3、特許人將允許被特許人使用自己的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及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
4、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5、特許經營是一種持續性關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三、商業特許經營相關問題
商業特許經營不是一個行業,它是一種經營模式。特許人輸出自己成功的經營資源、成熟的經營模式等無形資產,與被特許人的資本相結合,進行市場份額和品牌價值的擴張。
在我國現階段,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為企業,企業以外的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不能作為特許人進行特許經營活動。
法律規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八條: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成功的商業特許經營應該是雙贏的合作,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每一位商事主體都應當積極學習不同的商業模式以及相關法律知識,掌握商業特許經營的特征,為以后從事相關商業特許經營等商事行為提供法律上的支撐,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收集到的關于商業特許經營有哪些特征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