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二、什么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實踐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的完成為生效要件。對于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償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生效。我國《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三、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說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標的物為標準的,這樣的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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