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的
1、保管合同是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1)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2)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5、責任承擔:
(1)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保管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2、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3、發生爭議后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簽訂了新的合同。
綜上所述,合同雙方在履行保管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來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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