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融資租賃合同應承擔哪些責任?

(1)出租人的責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承租人標的物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違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出租人未按合同約不定期提供技術服務或因干預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給承租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出租人明知第三人對購買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還購買該標的物給承租人,出租人應付相應的責任。
(2)承租人的責任
1)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其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的,由承租人負相應的責任;
3)承租人在占有租賃物期間未妥善保管、維修租賃物,使租賃物受損的,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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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這一名稱是從英文financelease翻譯過來的。finance一詞意為財政、金融,也可譯為籌集資金、提供資金。因此,financelease通常譯為融資租賃,也有的譯為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是一種新興的租賃形式,自本世紀50年代首先在美國出現至今,已有40多年的發展歷史。80年代初,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開始出現。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