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怎么認定的
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2、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3、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融資租賃是一項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并至少由兩個合同構成(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自成一類的三邊交易。這三方當事人相互關聯,兩個合同相互制約;
2、擬租賃的設備由承租人自行選定,出租人只負責按用戶的要求給予融資便利,購買設備,不負責設備缺陷、延遲交貨等責任和設備維護的義務;承租人也不得以此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額清償,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內只將設備出租給一個特定的用戶,出租人從該用戶收取的租金總額應等于該項租賃交易的全部投資及利潤,或根據出租人所在國關于融資租賃的標準,等于投資總額的一定的比例,如80%。換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該項交易的投資;
4、不可解約性,對承租人而言,租賃的設備是承租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選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還設備為條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對出租人而言,因設備為已購進商品,也不能以市場漲價為由而在租期內提高租金。總之,一般情況下,租期內租賃雙方無權中止合同;
5、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設備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于出租人,設備的使用友誼在經濟南市上屬于承租人;
6、設備的保險、保養、維護等費用及設備過時的風險均由承租人負擔;
7、基本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對設備擁有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選擇權。
通過上文承業律師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怎么認定的知識,我們可以知道融資租賃合同也是租賃合同的一種,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認定要根據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來認定。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律師。
500103020024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