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
委托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因此適用上述的合同生效要件。
二、委托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受托人替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委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三、委托合同有效期答疑
網友提問:
簽訂了委托掛靠合同,把證書給代理公司了,對方也預付了定金,但是沒有約定有效期。現在對方因為市場行情,半年多了一直沒有辦理好。現在要求返還證書,需要退還定金嗎?
律師回答:
合同沒有寫有效期的,如果不能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的,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終止合同,但應該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市場行情無法履行合同的,定金無法退回。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帶來的,關于“委托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的解答。委托合同所要遵循的規則就是簽訂其他合同所要依據的規定,只有滿足一定的生效要件,委托合同才會具有效力,并且委托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法定的,不能隨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