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立法均對提單需要記載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以保證提單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China)的第73條的規定,提單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貨物的品名、標志、包裝和件數、重量和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營業地點;
(3)船舶名稱;
(4)托運人的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7)卸貨港;
(8)多式聯運提單還要增加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的地點;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當然,實踐中提單正面記載內容還有其他一些項目。不同公司開列的提單其格式各不相同,但其內容大致相似,主要包括正面的內容和背面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