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雇傭關系中,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