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的簡明在與26歲的陳麗相戀一段時間后,試著向陳麗求婚。陳麗表示愿意嫁給簡明,但條件是簡明得出錢購買一套房子。簡明于是出資買下房子及一整套家具,并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將房屋登記為他與陳麗共有。

兩個戀人搬進新房后,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因小事吵了一架,后來又多次鬧矛盾。兩人都感覺今后無法共同生活,最終決定分手。簡明要求陳麗搬出新房,但遭到拒絕。陳麗認為,自己也是房屋所有權人之一,因此拒不搬家。
律師點評
沒結婚就得還房子否則起訴撤銷贈與
北京市京和律師事務所姜世吉律師認為,此案中簡明為與女友陳麗結婚,出資購房,并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將房子登記為他和陳麗共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產權以登記為準,所以在本案中陳麗是房屋的共有權人。
那么,陳麗是否理所應當對該房屋享有部分產權呢?姜律師說,這還要看此案的實際情況,簡明將陳麗作為共有人登記的行為,視為簡明對陳麗的贈與,不過這個贈與是有一個前提條件的,那就是二人結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既然現在結婚已不可能,所附條件無法實現,則陳麗應該返還該房產。如果陳麗拒不返還,簡明可以在一年之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贈與。
此外,姜律師建議,為避免今后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婚前買房作產權登記時務必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