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訴法》第五十條規定,我擔任被上訴人陳某的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雙方爭議的焦點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一審案件開庭審理時,法官依法進行了調解,上訴人已同意被上訴人支付小孩撫養費每月 1200 元,如果上訴人認為該費用不足以撫養孩子,那么,上訴人要求撫養孩子,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每月 1200 元撫養費。
二、關于財產分割問題。
在一審法院庭審時,由于雙方都要求取得房產的所有權,雙方自愿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競價。競價后上訴人放棄要求房產,由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房產價值的一半。其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 ( 法釋 [2003]19 號 ) 第二十條第(一)款“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的規定,根本不存在上訴人所說的“法官誘導”的情形。而且本案涉及的房子是以被上訴人的名義申請的安居房,被上訴人在深圳沒有其它居所,而上訴人娘家有多處房產可以居住。房子判給被上訴人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以上代理意見請審判長、審判員在合議時予以考慮。
律師:×××
200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