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丈夫提起離婚訴訟,林蘭才知道原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那套房子已經和她沒關系了——丈夫劉磊竟瞞著她將該房悄悄“賣”給了婆婆。林蘭為此將丈夫和婆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七里河區法院一審支持了林蘭的訴訟請求,劉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2月23日,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劉磊和母親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所簽合同無效,該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劉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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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林蘭和劉磊婚后購買了建筑面積62.43平方米的集資房,產權登記在劉磊名下。2009年11月,劉磊將妻子林蘭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1個月后,劉磊又提出撤訴。同年12月,劉磊與其母親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將自己名下的房產以3萬元的低價出售給其母親。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時,劉磊向工作人員承諾產權沒有共有人,并在售房人基本情況說明表中未填寫配偶情況。2010年2月,劉磊的母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月,劉磊再次將妻子林蘭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收到法院傳票后,林蘭才得知房屋的產權人已經變成了婆婆的名字。林蘭遂將丈夫和婆婆一起告上法庭。(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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