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老伯的妻子過世得早,他和兒子、兒媳一起住,大家相處得不錯,于是吳老伯將其所有的一套產權房贈與兒子和兒媳,并寫了贈與合同。之后辦理了公證手續,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兒子和兒媳登記成為了產權人。但是今年年初,兒子和兒媳鬧起了離婚。這時,吳老伯想到了自己早前贈與兒子和兒媳的房產。于是,吳老伯將兒子和兒媳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確認該房屋歸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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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伯在庭審中稱,自己將房屋贈與兒子和兒媳是口頭要求兒子、兒媳來贍養自己的,現在他們要離婚,以后不能贍養自己,所以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庭審中,兒子和父親的觀點一致。而兒媳稱自己一直盡贍養義務,自己雖然和丈夫曾提出離婚訴訟,最終是以調解和好結案的。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中,作為贈與人的吳老伯已將贈與的該房屋產權轉移給了兒子、兒媳,而且贈與合同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受贈人即兒子和兒媳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三種情形的,吳老伯才可以撤銷贈與。而吳老伯在庭審中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兒子、兒媳存在上述三種情形,所以吳老伯的訴請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