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來電問:2006年,我與李某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因生活瑣事,我與丈夫時常爭吵,夫妻感情逐漸破裂。去年,我與丈夫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中約定:未成年的兒子歸我撫養,婚后的住房及因該房屋產生的收益歸我們三口共同所有。后該房屋暫時由我前夫居住。但是,今年8月份,我發現前夫私自將該房屋出租,并一人占有了所收租金。請問,我和兒子是否對房屋租金享有權利?

江西商海律師事務所周立新律師: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可見,我國法律是允許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所有方式的,故本案中陳女士與其前夫在離婚協議中,將房屋約定為一家三口共同共有是合法有效的。
不過,陳女士前夫將房屋租金據為己有的行為,卻侵犯了陳女士和孩子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法,房屋的租金應屬于法定孳息。而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對此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本案中,陳女士與前夫在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房屋及其因房屋產生的收益歸為其一家三口共同所有,那么在共有人對此問題沒有其他補充約定的情況下,根據上述法律和法理,共同共有人應該對共有物及其孳息共享權利,共擔義務。所以,出租該房屋所得的租金應由房屋共有人,即陳女士一家三口共有。其前夫獨占租金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陳女士完全可以向前夫主張她和孩子對該租金的共有權。
不同情況的離婚房產分割處理方法
在房價猛漲的當今,離婚時因房產分割產生糾紛也是常有的時,那離婚房產分割都有哪些情況,該如何處理呢?承業律師房地產法【離婚房產糾紛】欄目根據相關案例匯總以下房產分割情況及處理辦法: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