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夫妻離婚對房產進行分割,應該以離婚時的房產價值進行分割。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個關于夫妻房產分割時對房產價值產生糾紛的案例。

【案例簡介】
原告羅某與被告朱某于2003年5月22日登記結婚。朱某在婚前即2003年1月7日與北京銘雅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購買銘雅苑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為402192元,銀行按揭利息15388.80元。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貸款合計108929.80元,婚后夫妻共同償還按揭貸款余額308651元。房屋權屬證書尚未辦理。另有夫妻共同債務28.14萬元。2005年5月24日,羅某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與朱某離婚。一審法院委托杭州永正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的價值進行了評估,確認該房屋在估價期日2005年7月13日的市場價格為104.3萬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該房屋的權屬登記至案結之時尚未辦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朱某婚前個人與房屋開發商簽訂,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應由朱某繼續履行,朱某則對羅某以財產折價的方式進行補償,對涉案房屋的分割: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貸款合計108929.80元為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提前償還按揭貸款余額308651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增值部份按照朱某婚前出資108929.80元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出資308651元之比例進行分割,對前者朱某婚前個人出資而形成的相應房屋增值部分163140.6元歸其個人,對后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4元,由兩人平分;28.14萬元夫妻共同債務各半償還。遂判決:1、準予羅某與朱某離婚;2、朱某與銘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朱某繼續履行,朱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羅某補償款24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朱某上訴稱:1、涉案房屋系其婚前2003年1月7日簽訂購房合同,并于婚前即2003年1月17日在余杭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手續,應認定為其婚前個人財產。至于婚后配偶一方參與償還按揭貸款,并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婚后支付的按揭還款應作為其個人債務歸還另一方配偶的出資,一審法院判決其支付羅某補償款24萬元,沒有法律依據;2、一審法院對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認定錯誤,即便平分房屋增值部分,也應分段評估,即扣除2003年1月7日購買之日至2003年5月22日結婚之日房屋增值部分歸其個人。
【律師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