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查出行記錄開房記錄算出軌證據嗎
開房記錄的證據效力,最基本得有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開房記錄屬于個人隱私,非經合法程序和途徑無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沒有出軌的一方不能證明其取得證據的合法性,該證據將被排除。
另外,如果通過不正當途徑查開房記錄,那么不光證據來源不合法。因為只有公安內部有權限的人才能拿到開房記錄,這屬于個人隱私,一經檢舉,公安涉及人員將被追責。如果造成了不利后果(如把開房記錄上網公開等),屬于侵犯隱私權,對方可以告其侵權。
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搜集證據。無過錯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該證據。

二、婚姻法中是否有針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第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寫離婚起訴狀時如何寫事實與理由
其一、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是客觀發生的、真實的事實;
其二、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擁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
其三、離婚訴狀“事實與理由”必須滿足離婚訴狀“訴訟請求”的事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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