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原告起訴階段:
1、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開庭審理階段: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
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三、第二次起訴離婚如何處理
第二次起訴也不是一律判決準予離婚的,要看具體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因當事人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感情雖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但說明雙方的感情已經產生了裂痕。第一次判決不離后,經過雙方一段時間的努力,還不能和好,或仍分居生活,說明雙方感情的裂痕難以愈合,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可判決準予離婚;若第一次判決不離后,雙方已經和好,或仍在一起生活,應視為感情尚未破裂,可判決不準離婚。據此,第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與不離,還是以“感情確已破裂”為依據的,而不是因為當事人第二次起訴離婚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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