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同意離婚證嗎
第二次訴訟離婚一般會判離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ǘ嵤┘彝ケ┝蚺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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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因為所謂的六個月期限,就是法律給予夫妻雙方的冷靜期,以免一時沖動??墒?,經過一個冷靜期后,依然執著離婚,那就說明了離婚的決心,法官一般會認定婚姻感情破裂而判決離婚的。
二、起訴離婚要在哪個法院起訴
?。?)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另一方起訴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起訴書要提交多少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離婚的被告只有一個,所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一般是兩份。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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