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女方是否可以起訴離婚
1、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的手續包括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如果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撤銷離婚登記。
2、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3、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4、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并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二、離婚糾紛的管轄是怎樣
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于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法規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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