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監禁人起訴離婚怎么辦理
1、案例分析
案情:居住在甲區的李某向甲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正在乙縣服刑的鄧某離婚,經審查,鄧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已在乙縣監獄服刑一年以上。
對于本案的管轄法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被告被監禁地法院管轄,即由乙縣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略);(二)(略);(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依據此規定,原告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但民訴法《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因此應當由被監禁地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民訴法《意見》第8條應適用同一主體,即“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即原、被告雙方都被監禁,分兩種情形:一種是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一種是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下。該案原告未被監禁,故本案的管轄應依據《民訴法》第22條規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本案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是:《民訴法》第22條規定的是一方沒有被監禁對被監禁一方提起訴訟的管轄問題。而《意見》第8條規定的是雙方都被監禁的管轄問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也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批復》中第一個“句號”前指原告沒有被監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個“句號”前指原告也被監禁的,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批復對《民訴法》第22條及《意見》第8條作出了明確的解釋。《民訴法》第22條的意圖是為了減輕公民負擔,因為服刑人員多實行異地關押,如果對被監禁一年以上的人起訴均采用被監禁地管轄將無形中增加了公民的負擔。故未被監禁的人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該案中未被監禁的人作為原告,向被監禁人提起離婚訴訟,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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