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應該去哪個法廳
打離婚官司必須到人民法院,但到哪里的人民法院去打,直接涉及法院是否受理問題。這個問題包括兩個方面,即到哪個級別(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哪個地方人民法院去打。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下列幾類案件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扭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下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即由被告在被監禁或勞動教養前的住院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雙方當事人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起訴時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管轄情況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三、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于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就是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針對起訴離婚應該去哪個法廳,為您作出的詳細解答。綜上可知,在訴訟離婚中,對于到哪個法院去提起訴訟,我們國家的法律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相信通過閱讀上文,您也一定有了大概的了解。其次每段感情能修成正果都是不容易,因此起訴離婚過后也是可以撤訴的。最后,若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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