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是不愿解除婚姻關系,二是同意離婚,但是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建議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及時搜集并提交證據,比如對方經常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存在重婚或與婚外異性同居,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且屢教不改、雙方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兩年等等,來法官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提高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另外,當事人可以充分利用調解程序,在法官主持下,盡量促成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由法院出具離婚調解書。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法院第一次判離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后15日內上訴,也可以選擇在6個月之后再次起訴離婚。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于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要求法院先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對于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部分,可以另行起訴解決。

二、起訴離婚撤訴了多久能再次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后,一般在6個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后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撤訴分為原告主動撤訴和法院接撤訴處理兩種情況,“原告主動撤訴”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認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同意撤訴。
“法院接撤訴處理”通常是指原告沒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訴處理的法律文書。因此,一般情況下,撤訴后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由于婚姻關系涉及到身份關系以及社會、家庭穩定和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此,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只有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才能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
三、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1寸照片一張。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提供的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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