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一次會判離嗎
不一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解讀: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其中,“同居”是指長期穩定共同居住,偶爾睡不算;“分居“是指從不在一起住,分房睡不算,有時回家的不算,因工作兩地分居也不算。
二、為什么第一次起訴離婚經常會不判離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具備法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說符合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實踐中也通常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滿足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能繼續好好生活,對于此種情形,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系夫妻關系,判決駁回起訴。
通常情況下,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有兩種情況:
1、真誠悔過,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中夫妻之間會因為一些生活上的瑣事經常發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之間的感情,不管原告想離婚的決心多么堅決,被告仍想挽留。
2、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對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被告想獨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為了轉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對于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需要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而這六個月的時間,則為對方惡意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此,當事人要做好防止財產轉移的準備,以免造成自己財產權益的損失。
三、那么第二次起訴就會判離嗎
未必。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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