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妻子不在可以嗎
起訴離婚妻子不來開庭是可以的。
離婚案件一般都要求當事人到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應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
1、《民訴法》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一原則,應該是對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通用的規定。
2、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接到傳票,拒絕出庭應訴的。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當視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二、離婚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離婚不到庭法院怎么判,取決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看夫妻感情有沒有確實已經破裂,無法修復或者和好。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節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三、妻子在國外可以離婚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國外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可以向居住國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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