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廢止理由:隨1990年7月1日《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實施而廢止
通 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現將司法部擬定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法醫評定重傷的標準,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執行的二年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按系統上報,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試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鑒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鑒定時,應根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變化、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嚴重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嚴重后遺癥.評定時,不能因臨床治療好轉、預后良好而減輕原損傷程度,也不能因醫療處理失誤或者因損傷使原病情加重,以及個體特異體質而加重原損傷程度.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當由法醫或者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醫師進行.法醫或醫師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病歷檔案、勘驗現場.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四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完整但肢體功能喪失.
第五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二)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三)缺失一手任何兩指及其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全部足趾等.
第六條 肢體完整,但肢體功能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肩關節連▲;
(三)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于90度,或中立位,活動度小于10度;
(四)肘關節連▲;
(五)肱骨骨折,并發假關節或者畸形愈合,影響上肢功能;
(六)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強直在旋前或者旋后位;
(七)前臂骨折或者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不能對指和握物;①
(八)腕關節強直、屈曲攣縮畸形、關節下垂或者關節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九)腕關節連▲;
(十)掌骨骨折,嚴重影響手指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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