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員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 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光片及診斷報告等;
3、 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 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 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6、 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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