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證據、鑒定

1、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人民法院裁決是非,?依據的就是證據和法律。所以要想
打贏“官司”,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證據,一切靠證據說話。
2、證據種類
證據有以下七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3、證據應在法庭出示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
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4、專門問題,需要專門機關作鑒定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5、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6、證據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證據法律不予承認,所以也起不到證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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