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受傷治療終結后,15日內應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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