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之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后三日內另行為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對該當事人的傷殘評定不服的,同樣可以申請重新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