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對多等級傷殘的計算規定如下: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處傷殘)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Ct傷殘賠償總額;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00%;
Ih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對于上述計算公式的通俗表達可以為:
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其中“傷殘賠償總額”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居民(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齡來計算確定,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責任系數”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對方全責則為100%。
“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在幾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為: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如兩個十級、一個九級,則其中最高等級為九級,九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20%;又如一個五級、一個七級和一個九級,則其中最高等級為五級,五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60%。這里需要注意,根據上述的計算公式,在存在幾個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按附加指數計算。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是指在有多個傷殘等級時,由于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每增加一處傷殘按另外的賠償比例計算,該賠償比例是附加計算的,因此被稱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用百分比表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Ia取值范圍為:0≤Ia≤10%,也就是說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必須小于10%。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被吸
例:王某其脾破裂傷殘程度為八級,其肋骨骨折傷殘程度為十級,其結腸破裂修補傷殘程度為十級。故該費用的賠償應高于一個八級的賠償,具體計算公式應為13441元/年×20年×(30%+2%+2%)=94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