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8日,金某駕駛中型普通客車在南京市高樓門將騎自行車的趙某撞倒,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金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系金某借用他人車輛,該車由某保險公司承保。
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右肱骨骨折、上前牙折斷等損傷,后通過交警部門委托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護理四月、加強營養四月、休息十月。

【案情簡介】
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右肱骨骨折、上前牙折斷等損傷,后通過交警部門委托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護理四月、加強營養四月、休息十月。
【律師代理】
張太中律師代理本案趙某。2008年2月1日,張律師代趙某將金某、車主和保險公司起訴至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物品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03336元(醫療費、交通費已由金某墊付)。
2008年4月16日,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三被告均辯稱,對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張律師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一、關于鑒定結論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币簿褪钦f,如果沒有證據加以反駁的,即應確認其證據效力。本案中,對于原告通過公安交管部門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情況下,應該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
二、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
原告是一名資深的三甲醫院的腦外科副主任醫師,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右肩關節功能障礙致右上肢喪失功能25.6%”(九級傷殘、見證據7),右上肢的傷殘給原告帶來的影響是災難性的,不但嚴格限制了原告日后進行外科手術的范圍,更對其以后的事業發展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給其帶來的巨大精神痛苦遠遠超出能用金錢衡量的范圍。正如鋼琴家失去了手指、歌唱家失去了歌喉就等于失去了一切一樣,外科醫生失去了進行手術的部分能力,對其的打擊同樣可想而知!但是鑒于目前的司法現狀,原告只是象征性地提出2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對這一不高的要求請求法庭能夠予以全額支持。
綜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1、被告2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3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因金某負全責,故超出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部分,由金某賠償;肇事車輛是在借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車主對該車不具有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的歸屬關系,故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殘疾賠償金,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準許,原告的此項主張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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