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和鑒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

(1)檢驗多在事故現場進行,鑒定多在室內或有條件的地方進行。
(2)檢驗既可以由公安機關內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內處理交通事故的專職人員進行。鑒定則必須由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并且鑒定人應與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處理無關者才行.否則應予回避。
(3)檢驗筆錄除了要對通過檢驗所發現的證據材料以從其他情況作出記載外,還要對所發現的證據存在或形成的具體環境,條件和相互關系作出說明。鑒定結論則僅需對鑒定對象作出判斷。
(4)檢驗是為了發現證據,收集證據。而檢驗及檢驗筆錄本身并非證據。鑒定結論則是重要的證據類型,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