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8月,某工地挖土機駕駛員甲駕駛一履帶式挖土機經過工地某一地段時遭到乙的阻攔,乙認為自己剛為此塊路面鋪過涵洞,若挖土機經過勢必會影響涵洞的質量。甲解釋不會對涵洞質量造成影響,但乙卻堅決不讓其通行,甲沖動之下即發動機器強制通過。結果將堅持不退讓的乙壓在挖土機的一側履帶下,造成身體多處骨折,花去醫療費等12萬余元。交警部門認定甲承擔主要責任、乙承擔次要責任。調解賠償不成,乙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本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范疇,而是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結合原告乙有拒不退讓的情節,被告甲有故意傷害的情節,根據《民法通則》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原、被告承擔同等責任,被告甲賠付原告乙總損失約6萬元的費用。

【律師點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明確解釋“輪式車輛”主要是指以車輪作為運行形式的車輛,以區別那些以履帶或氣墊運行的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一般為交通路面,本案發生事故的場地卻不是普通的交通道路,而是建筑工地,為此,應當應當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