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訴狀
原告陳**,女,漢族,19**年6月生,住南京市建鄴區(qū)***隊。
被告南京**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草場門大街*號,蘇A**557貨車車主。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雷**,男,漢族,20歲,住安徽省來安縣****25號,蘇A**557貨車駕駛員。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廣州路***號**層A座。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上述被告賠償損失98653.22元(其中,醫(yī)療費5719.12元;誤工費52195元;護理費4850元;交通費19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6元;營養(yǎng)費970元;陪護費9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02元;殘疾賠償金281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5年2月21日11時許,原告騎三輪車途徑江東門蘇寧電器商廈附近時,被雷**駕駛的蘇A**557貨車撞傷,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大隊認定,被告雷**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經(jīng)南京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診斷,傷情為:右鎖骨骨折、左肱骨骨折、左第6,第7肋骨骨折、左髖骨骨折、左肺挫裂傷、頭部外傷、全身多處挫傷。原告于事故當日住院治療,并于2007年8月31日遵醫(yī)囑再次住院進行了固定鋼板取出術。被告至今僅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故原告起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訴請?。埣操r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待鑒定結論作出后由原告變更請求重新確定。)
此致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07年12月20日
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陳**
申請事項:對申請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陳**訴南京**搬家有限責任公司、雷**、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貴院已立案受理。訴訟中,申請人向貴院提交了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申請,并確定由南京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所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了南醫(yī)鑒[2008]人檢字第5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但該所沒有依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要求辦理鑒定:
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9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但鑒定過程中,自始至終都是由一名鑒定人進行身體檢查、詢問病情(其他兩名人員并非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申請人認為此次鑒定違反了法定程序,應屬無效;雖然鑒定書上署名人有三人,但該行為不代表署名人實際參與了鑒定,而僅僅使鑒定書符合形式上的要求;
二、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員檢查態(tài)度馬虎,為達到目的,在申請人上臂無法抬起情況下,鑒定人員用手強行上舉,該行為是錯誤的;
三、對申請人傷情了解不夠,申請人因此次交通事故有四根肋骨骨折,但鑒定人員對此未作檢查,鑒定報告亦未提及。
即使司法鑒定不違反相關程序,也不能說司法鑒定不可能出錯,對司法鑒定結果心存疑點是一種正常現(xiàn)象。每一個公民都有權享受到公正判決,每一次判決都應令當事雙方心服口服。或者說,不僅要讓勝訴者滿意,也要讓敗訴者心服口服。鑒于此,申請人對此次鑒定結論不服,且有相關疑點,向貴院申請重新鑒定,合法合理,望貴院依法批準!
此致
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08年2月25日
原告做完二次手術后向法院起訴,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未達到傷殘等級。因為傷殘鑒定的程序完全合法,當事人并沒有重新鑒定的啟動理由。實際上,這對當事人并不公平。但從司法程序上講,也只能如此。本案原告申請二次鑒定未果,故請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詢,結果亦無法推翻第一次鑒定結論。
但鑒定人接受質詢后,同意對陳某的誤工期限重新作出鑒定。南京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認為:原告2005年2月21日車禍受傷,臨床診斷為 左肱骨骨折、右鎖骨骨折、左肋骨骨折伴肺挫傷、情形顱腦損傷,行左肱骨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07年9月3日行內固定鋼板取出術。本法醫(yī)根據(jù)醫(yī)療過程及攝片及檢查,參照GA/T521-2004《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確定陳某誤工時間為兩年半。
誤工期鑒定后,二次開庭,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由永安財產(chǎn)保險公司賠償陳某醫(y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物損合計46214元。搬家公司賠償醫(yī)療費730元、訴訟費1133元。
從受害人能否獲得更多補償角度考慮,建議當事人考慮在二次手術前定殘;如果在二次手術后再定殘,則定殘可能性或減少。但并不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