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子屬于普通的民事案件,適用一審民事案件訴訟指南

一審民事案件訴訟指南
一、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三、起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四、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五、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六、怎樣提交證據?
1、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七、如何進行答辯?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八、法院如何審理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
1、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義務;
2、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在確定后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在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被告答辯舉證后,合議庭認為可以開庭審理的,應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7、開庭審理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九、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被告和必須共同訴訟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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