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如果被告未提出證據反駁鑒定結論,以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可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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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如果被告未提出證據反駁鑒定結論,以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可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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