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時間怎么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根據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
所謂治療終結指的是臨床醫學認為病情在臨床效果上已穩定。同時,治療終結并不等于康復。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全文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與賠償指南
二、治療終結和鑒定時機的確定
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向有傷殘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申請,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全文
●治療終結和交通事故鑒定時機的確定
(一)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交通事故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二)交通事故鑒定時機:交通事故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傷殘。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問題
問:我有一問題向大家請教,我母親(行人)11月9日發生交通事故,12月19日出院。于12月26去縣公安局傷殘鑒定處鑒定傷殘等級,縣公安局鑒定處‘一鑒定人員’以傷勢未康復為由拒絕鑒定,叫‘兩個月’之后在來鑒定。1月2日再次去縣公安局傷殘鑒定處鑒定傷殘等級,縣公安局鑒定處‘另外一鑒定人員’也以傷勢未康復為由拒絕鑒定,并說明叫‘半年’后在來鑒定。怎么都亂了套,一個國家公務員說兩個月后來鑒定,為什么后來另外一個卻說半年后在去鑒定?請問合不合理?我母親出院也快兩個月了,治療已終結。請問有什么方法能讓縣公安局傷殘鑒定處人員盡快為我母親的傷殘評級?
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你的情況屬于縣公安局的行政不作為,你最好要求公安局出具關于拒絕鑒定書面的答復,同時向其監察部門及上級信訪投訴,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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