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于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并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后如果在1年后經鑒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傷殘鑒定一般需什么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傷殘鑒定怎么做?
首先是鑒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鑒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鑒定資質問題導致鑒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鑒定機構選擇后就是委托鑒定的問題,因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如果委托律師代理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托;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托。
第三,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證據要求:
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法律文書: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申請書》(見附件:10)
糾紛預測:
傷殘鑒定以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為準。對鑒定結果有疑義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果三日內重新委托鑒定。
律師解答:
傷殘鑒定確實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個重要程序,準確地說是事故處理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不同的傷殘級別賠償數額會差別很大,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都很重要。如果覺得鑒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法院訴訟中,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二是由事故當事人提起重新鑒定。
傷殘評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所以評定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評定程序必須合法、評定結果必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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