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須知以及評定原則

1、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2、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3、實事求是地評定。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須知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經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出院證明,顱腦損傷較重者應有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片。
三、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四、法醫于評定材料齊備后3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書》,《傷殘評定書》由事故辦案單位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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