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不服的,當事人該怎么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所以,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對自己或他方當事人的傷殘評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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