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鑒定的時間

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鑒定時間最長為35日作出認定書。一般為10日內作出。
二、交通事故車輛鑒定程序
交通事故車輛鑒定程序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交通事故鑒定的誤區
交通事故發生增加和民眾法律意識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業。司法鑒定人應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專門知識客觀、公正、公平地解釋交通事故鑒定相關現象,為交通事故民事糾紛和刑事裁決提供依據。但是,現實上存在兩個問題。
其一,是機構及事故鑒定人員取得職業資格,但是不具備基本的專業素質,使得鑒定結論錯誤百出。集中體現在:
1) 過度依賴標準、教科書上給出的理論、公式和算法,不考慮事故、車輛、道路和人員的具體實際,理論嚴重脫離實踐。 有的將嚴重超載(甚至超載100%)的制動初速度有正常裝載用同一個公式計算;有的用普通拋物公式計算散落物拋距或帶寬計算碰撞速度;道路附著系數或摩擦系數只是從標準或教科書中相應地選取而不考慮事故當時條件與標準或者教科書中給出值的差異。
2) 因水平、認識、經驗造成的造成的偏差。更惡劣的是司法鑒定人因人而異(受當事人、委托人和其它利益攸關者影響或暗示),故意或者惡意編造假數據、假公式,造成極其惡劣的后果,甚至造成當事人重復申訴、上訪和沖擊相關部門。由于這些機構披著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外衣和司法鑒定人專家的身份,造成受害人有苦無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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