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當事人傷殘等級的評定及其相關問題的鑒定是極為重要的,尤其是定殘等級的高低及各種補償期限的長短,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賠償金額的多少。例如傷殘等級、合理休治時間、陪護期限及人數、營養補償期限、后續治療費用、治療用藥合理性、損害因果關系等事項。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法定、標準法定,所以有人說鑒定結論就是金錢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么在處理交通事故當中,傷者怎樣選擇法醫鑒定機構呢?
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后,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通過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
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但申請重新鑒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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