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趙某在騎摩托車正常行駛的途中,與一輛越雙黃線調頭的出租車相撞,造成其左腿受傷并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趙某為左腳踝骨骨折,左股干骨1/3處粉碎性骨折。交警機關認定本起事故出租車司機負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趙某出院后經交警機關指定的某評殘中心鑒定為傷殘十級,為追索賠償,趙某持傷殘鑒定書等材料到律師事務所向律師咨詢訴訟事宜。
律師發現傷殘十級的結論與趙某的傷情不符,被輕定了一級,應為九級,僅此一項就可能少獲賠償四萬余元,甚至還會影響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據此,律師建議趙某向法院起訴并申請重新鑒定。那么怎樣申請交通事故的重新評殘鑒定呢?什么條件允許重新鑒定呢?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鑒定結論是決定傷殘賠償金數額的主要依據,直接關系到傷殘人員的獲賠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和審判當中,當事人對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序和條件申請重新鑒定。在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鑒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鑒定,但對該鑒定有異議,那么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如果是對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申請重新評殘鑒定能否達到目的,關鍵在于被鑒定人的傷情是否與評殘的具體標準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評殘定級的具體標準對于案件當事人依法維權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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